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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31日,孙先生驾车出差到一家酒店投宿。大堂副理安排他把车停在酒店的棋杆下,并由保安24小时值班看管。后车被盗。现请问他能否向酒店索赔。 问题的关键是确定顾客与酒店副理有关保管汽车的约定的性质。 刚到酒店时,大堂副里将顾客的汽车安置在旗杆旁,并派保安24小时看管,您同意了这种安排。此时,由于大堂副里的行为代表酒店,所以孙先生与大堂副里的约定即是与酒店的约定。 由于酒店为旅客提供停车位、并负责保管车辆是服务内容之一。因而,该项服务是酒店与旅客之间的服务合同中酒店一方的义务。确切地说,是服务合同所确立的酒店一方的从属义务,与酒店为旅客提供保险箱、康乐设施等服务的性质相同。依交易习惯,这种服务(义务)的费用(对价)已经包含在旅客住宿费用中,而并非免费服务。所以,该酒店为旅客保管汽车并不形成免费保管合同关系,该行为所形成的关系仍然是服务合同关系中的一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您的汽车在酒店看管时丢失,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责任的承担,依据《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酒店一方没有履行对汽车的保管义务,至汽车丢失,所以酒店应赔偿顾客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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