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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餐饮厨部行政处罚条例之口头警告 相关分类: 案例分析 餐饮营销 餐饮公司 酒楼管理 酒店管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5-08-09   字体: [ ]  
 

一、口头警告:有下列过失者,将受到口头警告,并处以经济发款,口头警告三次以后,即给书面警告,口头警告的经济处罚款额为5--10元。
  
  (一)1、上班迟到、早退者,罚款10元(5分中以内,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5次者,视旷工一天。
  
  2、上班时间接、传、打私人电话者,罚款5元。
  
  3、开会迟到、学习或业务培训旷课者,罚款5元。
  
  4、上班时间,穿戴不符合规定,仪容仪表不规范者,罚款5元。
  
  5、上班时间串岗、离岗者,罚款10元。
  
  6、工作时间看书、看报或做无关工作的事,罚款5元。7、上班时间抽烟、敞胸露怀,用厨部容器洗衣服者,罚款5元。
  
  8、无故进入餐厅,与前厅人员闲聊,罚款1-0元。
  
  9、上班时间未经同意私自会客者,罚款5元。
  
  10、留长发、长指甲、胡须者,罚款5元。
  
  11、对每天不按开单时间、数量领取餐具者,罚款5元。
  
  12、对不按要求搬运,堆放餐具造成一定损失的,将照价赔偿。
  
  13、任何人不得用餐具或前厅的器皿装载私人物品,违者发款10元。
  
  14、对保存工衣帽不当而造成丢失或破烂不堪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罚款10元。
  
  
  
  (二)1、地面卫生不能达到卫生条例的基本要求者,对其责任人罚款10元。
  
  2、墙面卫生不达标者,对其责任人罚款5元。
  
  3、各种用品、工具、设备摆放不整齐,或挪用、混用、乱甩、乱放者,罚款5元。
  
  4、各种用品、工具、卫生不达标者,对其责任人罚款5元。
  
  5、各种设备使用后,卫生不达标者,罚款10元。
  
  6、冰箱内卫生不达标者或原料存放不符合标准,罚款10元。
  
  7、水、电、油、气等阀门未关者,对其责任人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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