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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03-20   字体: [ ]  
 

  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第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第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年度者为限,在同一年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绩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年年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第七十条  年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学识15分、合计100分为满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年终考绩等第、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满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满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满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满60分者。

    (六)戊等:未满50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2%,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30%。

    第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年请假积计超过15日未满30日者,减总分数二分;30日以上未满60日者,减总分数五分;60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第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15分,记大过一次减15分。

    (二)记功一次加5分,记过一次减5分。

    (三)嘉奖一次加2分,申诫一次减2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年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第七十六条  员工年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年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年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年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年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年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第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年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70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第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年年终考绩连续三年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第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第八十条  员工年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年资较深者为优先。

    第八十一条  转类考试于每年年终考绩完毕后,视实际需要举办。

    第八十二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为委员,组织员工转类

考选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八十三条  举办员工转类考试,应将考试日期、参加考试员工姓名、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事项于考试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条  员工参加转类考试的顺序另订。

    第八十五条  员工转类考试科目如下:

    (一)一般学科30分:分为1.国文。2.数学。3.常识(各占10分)。

    (二)本业智能70分。

    前项考试程度,职员按高中毕业,其余按毕业程度为准,但遇有特殊情形时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条  转类考试试题,由员工转类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八十七条  转类考试成绩,由员工转类考选委员会评定呈经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条  员工应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终考绩俟退伍返公司复职后补行办理。

    第八十九条  员工年终考绩与转类考试成绩以及其奖惩情形,最迟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呈报本公司核备,并于当(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卫生

    第九十条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得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讲习及教育,员工无故不得拒绝参加。

    第九十一条  为增进员工福利及提倡员工正当娱乐,公司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各项福利设施及康乐活动。

    第九十二条  本公司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健康。

    第九十三条  为增进员工健康,公司应设医务室为员工治疗疾病。

    第九十四条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第十章  抚恤退休及保险

    第九十五条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员工保险,依劳工保险条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为适应实际需要各部门得另订单行补充办法,呈报本公司及主管机构核准后施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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